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2020年8月17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6,258.92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利息、滞纳金、账单分期手续费,其中利息、滞纳金、账单分期手续费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且利息、滞纳金、账单分期手续费金额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之利率(即年利率18.25%)计算之金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6.47元,减半收取计603.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