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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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三立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三立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3449元。(违约金期限计算从2019年3月14日至2020年12月21日止);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逾期履行上述给付款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辽宁三立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