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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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6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于2019年6月6日签订的《协议》于2020年11月1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共同向原告***腾空并返还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萧岗涌北大街12号房屋的2层-6层;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的租金68000元及迟延支付租金违约金(违约金应以当月应缴租金1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当月24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08580.65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应以当月应缴租金1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当月24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11月2日期间的电费22941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30元,由原告***负担11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2112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