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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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4777.6元、误工费96194.85元、护理费27900.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900元、残疾赔偿金83246.4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230918.9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9元,由原告***负担87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383元及重新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