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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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行政行为 |
法院 |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申请执行人沂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源自然资执罚[2020]第15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唐慎双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以下义务: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厂房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如被执行人唐慎双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则由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由申请执行人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协助配合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