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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汇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103702.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6元减半收取计1263元,原告负担76元,被告负担1187元,公估费7500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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