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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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3928元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