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1万元,并承担自2021年3月5日之后的利息(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 以上款项限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