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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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6469.62元,并支付至2019年9月16日的资金占用费1688.82元,及以26469.6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12%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驳回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元,由***、***负担516元,由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0元。 原告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