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 晋城祥立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泽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租赁费2014000元,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对该租赁费不承担还款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6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4731元,由原告***负担3715元,被告***负担110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