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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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顺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捷盛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顺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鑫捷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67,7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22,095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9月24日起计算;以145,8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9月20日起计算,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鑫捷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深圳市顺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196元,反诉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深圳市鑫捷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08元,由被告深圳市顺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2,6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