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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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新伟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新伟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7200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新伟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本金1572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4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乌鲁木齐新伟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