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鸿林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鸿林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421830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尚欠货款421830元作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上述损失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4380元,由被告四川鸿林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