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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宝特优耐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5,000元; 二、被告郑州宝特优耐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 三、驳回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8120元,减半收取计4060元,由被告郑州宝特优耐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