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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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牡丹江市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牡丹江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后的十日内给付***人工费1400000元。人工费欠款利息自2018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8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给付之日止。 二、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50元,减半收取计105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