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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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祥和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高邮市三湖蛋品有限公司 扬州松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万和鞋业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松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借款本金536.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96232.48元(截至2021年1月6日;自2021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 二、被告扬州松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律师费217000元; 三、如被告扬州松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设定抵押的位于XX 房产及土地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扬州松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高邮市三湖蛋品有限公司、扬州万和鞋业有限公司、江苏祥和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扬州松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高邮市三湖蛋品有限公司、扬州万和鞋业有限公司、江苏祥和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松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566元,由被告扬州松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邮市三湖蛋品有限公司、扬州万和鞋业有限公司、江苏祥和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