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金湾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玉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金湾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2179.13元(截至2020年10月9日),合计152179.1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承担自2020年10月1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前的利息(按年逾期利率6.525%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