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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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龙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凯特尔新型复合饰材有限公司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2民初8550号之一 原告:江苏凯特尔新型复合饰材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马鞍山龙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方明,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 负责人:史朝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创学,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愉情,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凯特尔新型复合饰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龙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2月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江苏凯特尔新型复合饰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江苏凯特尔新型复合饰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194元,减半收取3597元,由原告江苏凯特尔新型复合饰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春林 人民陪审员赵小玲 人民陪审员孙炳谦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丽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