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建平县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保全人***辽(2021)建平县不动产权字第0002912号)房屋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损毁、抵押,允许使用,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逾期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保全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