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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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9536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56306.44元,合计185842.4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6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