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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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97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2月18日,利息298.17元、罚息0元、复利1.36元,后续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固定年利率5.83%计算至2020年10月28日,后续罚息及复利分别以尚欠本金及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前述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均计至案涉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99.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支行负担56.98元、被告***负担1243.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