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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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42914.42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对透支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的5%计收,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利息、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28.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9.56元,共计5858.23(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负担47.74元,被告***负担5810.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