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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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昌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昌乐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孙淑英、***、***各项经济损失438215.23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孙淑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8元,减半收取5259元,由原告孙淑英、***、***负担1515元,被告昌乐县人民医院负担37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