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安县永安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14689元。 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