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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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昇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三一重机有限公司 广州市巨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中铁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长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珠海市昇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巨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两台挖掘机的租金垫付款426096.38元以及逾期偿还垫付款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5048.0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84382.2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84382.2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72283.7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珠海市昇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巨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首期付款386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额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6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 三、被告***对被告珠海市昇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珠海市昇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巨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8元,由原告广州市巨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564元,被告珠海市昇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524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原告同意两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原告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