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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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古冶实业集团岚县鑫昇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清徐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古冶实业集团岚县鑫昇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清徐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700万元,截止2019年4月20日的利息1817.967万元,及以17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山西古冶实业集团岚县鑫昇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清徐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93108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70359.34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040.69元,由被告山西古冶实业集团岚县鑫昇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