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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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尚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工钱1330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