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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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正在映画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票务结算款项九十三万七千五百一十六元八角及滞纳金(以九十三万七千五百一十六元八角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正在映画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本案保全担保费用二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一百九十五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