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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陇业新能源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兴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甘肃兴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签订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二、被告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甘肃兴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92533元;

三、驳回原告甘肃兴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94元,由原告甘肃兴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94元。

以上款项合计196427元,由被告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甘肃兴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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