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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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4103.38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4463.63元,在两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39639.75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927.2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7元,减半收取2208.5元,由原告***负担883.4元,由被告***负担883.4元,由被告***负担441.7元。因果关系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