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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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48253.17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垫付款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