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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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由云南昭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云南省昭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支付收益780万元,云南威鑫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优选广告有限公司对该收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云南威鑫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优选广告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由云南昭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云南省昭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三、由云南昭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云南省昭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威鑫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优选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支付律师费15万元;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即:云南昭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云南省昭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股权投资发展中心退还引导基金2000万元,并支付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收益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计算的收益;驳回云南省股权投资发展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由云南昭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云南省昭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股权投资发展中心退还引导基金2000万元; 四、驳回云南省股权投资发展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12722元,由云南昭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云南省昭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威鑫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优选广告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78177元,由云南省股权投资发展中心各负担345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