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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昌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119408.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4488.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7.94元,减半收取计1388.97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负担1344.09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44.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