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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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凤凰园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州市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办理所购永州市冷水滩区××号小区××幢××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二、被告永州市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计473元,由原告***负担275元,被告永州市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