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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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支付截至2019年1月13日的欠款本金10727.5元、利息854.33元,自2019年1月14日起的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