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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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山县尚彩纺织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昌县金尼诺制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山县尚彩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诉讼费3320元,由被告新昌县金尼诺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