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锐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本金4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6281333.33元; 三、被告贵州锐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责任后,就其代为清偿的部分,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9840元,由原告***负担10362元,由被告***、贵州锐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478元(原告已自愿预交,由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394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