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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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货款208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0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负担(该款已由***预交,***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60元,本院不再退还,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