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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简阳建安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鸿超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6293.831元及利息(利息以106293.831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成都鸿超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简阳建安分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98元,由成都鸿超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20687元,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简阳建安分公司承担1311元(此款成都鸿超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已垫交,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简阳建安分公司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成都鸿超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