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市洞头东屏阿永门业经营部(经营者:叶明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期内利息1799.33元及罚息(罚息按月利率12.165‰,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6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在最高额300000元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在最高额200000元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在最高额300000元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在最高额200000元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市洞头东屏阿永门业经营部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64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温州市洞头东屏阿永门业经营部、***、***、***、***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