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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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235.68元及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为2493.07元,另从2019年4月1日起以10235.6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若被告***未履行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车牌号为浙C×××**大众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码LSVAB4BRXFN042587,发动机号C64220)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 三、被告***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款项中,原告未能就上述抵押物实现债权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