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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衡利丰陶瓷有限公司
巩义市恒鑫矿产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衡阳县华信五金机电经营部应如数支付原告巩义市恒鑫矿产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欠款86000元;

二、被告衡阳县华信五金机电经营部应如数支付原告巩义市恒鑫矿产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1306.49元(本金106000元从2018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4.75%加收50%计算至2019年11月1日止。后段利息另计);

三、驳回原告巩义市恒鑫矿产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限被告衡阳县华信五金机电经营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衡阳县华信五金机电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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