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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大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口滨港液体化工码头有限公司支付超期储存费6994344元,及上述款项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山东大新化工有限公司所属的V502、V505两个储罐及配套设施享有留置权,可就拍卖、变卖上述两个储罐所得的价款按照留置权予以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5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377元,由被告山东大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