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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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晋煤炭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大唐滨州发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19)内0221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判决,即: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蒙晋煤炭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中铁一运(包头)运销有限公司返还运费724865元及相应利息(以7248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驳回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中铁一运(包头)运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内蒙古蒙晋煤炭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19)内0221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蒙晋煤炭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中铁一运(包头)运销有限公司返还定金100000元。 若原、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307.65元,中铁一运公司负担10588元,蒙晋公司负担12719.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307.65元,由蒙晋公司负担21836元,中铁一运公司负担1471.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