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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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诸暨市佳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1月13日解除; 二、***、***应支付诸暨市佳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钢管租赁费515185.57元、运费3900元,财产保全费3220元(实收),合计522305.57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应返还诸暨市佳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0.3米大套管3270只,轮扣式钢管42490.2米(其中立杆2.8米4942支共13837.6米、立杆2.5米980支共2450米、横杆0.6米6930支共4158米、横杆0.9米18443支共16598.7米、立杆1.3米2023支共2629.9米、立杆1米1396支共1396米、立杆0.7米1900支共1330米、横杆0.3米300支共90米),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对不能履行部分应按照大套管每只7元,轮扣式钢管每米25元的价格进行赔偿; 四、驳回诸暨市佳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43元,依法减半收取9271.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