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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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科创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偿还借款本金199,618,000元、利息734,688.03元及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3,56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