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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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海璜五金机电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海璜五金机电经营部货款160,2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4.46元,减半收取计1,752.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