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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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0)桂060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二、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0)桂060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三、变更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0)桂060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防城港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37.5%的股份; 四、变更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0)桂060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上诉人防城港市湛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将被上诉人***及所持有上诉人防城港市湛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7.5%股权记载于股东名册。 上述义务,如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400元(被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防城港市湛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200元,被上诉人***负担12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防城港市湛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400元,被上诉人***负担19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