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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在承保×××号车辆“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12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在承保×××号车辆“商业三者险”100万元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126404.9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2元及鉴定费3360元(原告***均预交),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315.93元;由被告***、格尔木如顺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4996.07元及鉴定费33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