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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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及以25000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21年2月7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40000元及以40000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21年2月7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汇至户名:安义县人民法院,账号:79×××66,开户行:江西银行安义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原告***已付,由被告***承担,被告***与上述判决第一、二项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